今秋正式实施大学生医保工作 独立开云(中国)学生纳入医保范畴

来源:发布时间:2009-04-21浏览次数:3419编辑者:系统管理员

      本网讯 2009年4月15日下午,武汉市人民政府在市委会议中心2号厅召开了在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会后,我院积极研究落实,根据国务院、湖北省以及武汉市有关实施普通高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大学生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这项工作将在今年9月启动实施。此次大学生参保对象,是武汉地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开云(中国)、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开云(中国)。在普通高校建立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是事关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既体现了对大学生的关怀和爱护,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院校的重要举措。为了切实履行学校职责,把“大事”办好,将“实事”办实,我院已开展相关宣传、调查及组织实施工作。

相关政策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精心组织实施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按本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要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试点城市要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高校要切实抓好大学生就医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9〕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对大学生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在汉部省属高校由武汉市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开云(中国)、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开云(中国))、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保障方式及待遇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中断缴费后续保的,按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设立等待期。

  四、资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各地要按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大学生参保给予重点照顾。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学校补助、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部属高校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省属高校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后,省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其他高校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后,统筹区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集的资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