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录取到我校的学生,如需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必须在入学当年办理,当年未办理的,公安部门将不再受理;
2.户口办理是采取的自愿原则,可迁可不迁,新生报到时,不迁入学校的学生不需交关于户口的任何资料,如户口迁入学校,则需交《户口迁移证》和《入学通知书》原件,其他任何资料不能作为迁移户口的凭证;
3.户口资料收齐后,按规定装订,《户口迁移证》在上,《入学通知书》在下,并在《户口迁移证》右上角注明该学生的班级和身高;
4.市内、市郊户口(包括武汉七城区及蔡甸、黄陂、新洲等郊区)户口一律不需迁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