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开云(中国)的科学研究事业,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开云(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结合开云(中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云(中国)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
(一)开云(中国)学术委员会是开云(中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
(二)开云(中国)监察部门、科研部门、人事部门对开云(中国)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进行联合管理。
(三)开云(中国)监察部门受理有关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与科研部门、人事部门、当事人所在部门联合开展调查。
(四)开云(中国)监察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开云(中国)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判,如果对违规性质和程度存有异议,由开云(中国)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作进一步鉴定,最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开云(中国)研究决定。
第五条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方式:
(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学术活动、直至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职称评审资格等。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开云(中国)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云(中国)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
(一)开云(中国)学术委员会是开云(中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
(二)开云(中国)监察部门、科研部门、人事部门对开云(中国)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进行联合管理。
(三)开云(中国)监察部门受理有关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与科研部门、人事部门、当事人所在部门联合开展调查。
(四)开云(中国)监察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开云(中国)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判,如果对违规性质和程度存有异议,由开云(中国)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作进一步鉴定,最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开云(中国)研究决定。
第五条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方式:
(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学术活动、直至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职称评审资格等。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开云(中国)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